(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天津理工大学是天津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天津理工学院,于1979年以天津大学理工分校名义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1996年,原天津理工学院与原天津理工学院一分院(天津大学机电分校)、天津理工学院二分院(天津大学分校)、天津大学冶金分校合并,组建新的天津理工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天津理工学院更名为天津理工大学。
学校以建设高水平理工大学为目标,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坚定不移地走以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为主导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理工大学”,简称为“天理”。
英文名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TUT”。
第三条 学校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邮编300384)。
391 Binshui Xidao,Xiqing District,Tianjin 300384,P.R.China
学校域名:http://www.tju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是学校的主管部门。
学校举办者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财政补助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自愿接受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依法展开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
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科为主,工理结合,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和规范教材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根据批准权限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和成果评价机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坚定“四个自信”,厚植家国情怀,提升道德素养,建设优秀校园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其职权、职责与人员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天津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教师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充分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和党委教师工作部作用,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学校全委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常委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理工大学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断强化对学校党委的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支持和督促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和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也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天津理工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法在学校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密切加强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项目导向,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等多种教育国际化项目,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与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教学、科研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根据学校确定的编制实行学院内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由院内教授组成,在校级学术(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独立建制的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技术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学校权益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校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坚持立德树人,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评估等工作,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学校联合广大校友,共同发起成立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发起成立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整体为圆形,外圆为粗实线,内圆为细实线,内、外圆之间为“天津理工大学”的英文规范拼法和建校时间“1979”。内圆中间的上半部为五条横线(其中两条横线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和十七条等距离排列的竖线组成的图案,其下面为“天津理工大学”的中文手写规范字体。内圆的正下方为齿轮的部分图形,由中间三个全齿和左、右各一个半齿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手写规范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银字,研究生徽章为蓝底银字。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左上方为徽志,中间区域为中文手写规范字体和Colus字体英文校名,徽志、字体颜色为黄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色为“中国红”(C40M100Y100K0),可称为“天理红”,象征着学校事业发展的生机活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重德重能 求实求新。
第七十四条 天理精神:爱国奉献 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 开放包容 创新进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